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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夏正元,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委托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正元、被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相识,6月30日订婚,7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后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无家庭观念。2013年7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2014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故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章某辩称,原告陈述均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某、章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并未生育。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张某于2013年7月起诉至法院,后撤回起诉;2014年3月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2月,张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起诉来院要求与章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13)张金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裁定书、(2014)张金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相识后恋爱、自愿结婚,具备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发生了一些矛盾,然这些矛盾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如果双方能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并能适当站在对方的立场去考虑,互谅互让,仍有化解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多加沟通,增强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帐号:55×××99。审 判 长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印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