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聂芝菊与重庆市雅成手袋制品有限公司,陈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芝菊,重庆市雅诚手袋制品有限公司,陈先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聂芝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启超,重庆市巫溪县上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邹运军,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雅诚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002380000014401-3-3,住所地巫溪县凤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先友。被告陈先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聂芝菊与陈先明、重庆市雅诚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芝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陈先明、重庆市雅诚手袋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芝菊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芝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