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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哺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哺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孝天工业园航天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怡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振兴,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武汉哺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43栋2层1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哺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哺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雷审 判 员  孙继武人民陪审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晋军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