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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行非审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行非审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黄在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开荣,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强魁,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二等岩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陈宗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提供了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有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巴人社监理(201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及处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巴人社监理(2015)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田延龙代理审判员  程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