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贺昌荣与刘旭杰、郝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85-1号申请人贺昌荣,男,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旭杰,男,个体户。被执行人郝云霞,女。申请人贺昌荣与被执行人刘旭杰、郝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5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旭杰、郝云霞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贺昌荣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从2013年3月7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执行费4440元。但被执行人刘旭杰、郝云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旭杰、郝云霞在银行有工资、津贴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旭杰、郝云霞银行存款3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拓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