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千民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马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马黎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千民初字第0383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777-6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09401。代表人赵学锋。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黎红。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马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