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788号原告马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受理马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在淮安市淮阴区果林场3组18号居住一年多时间,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本案受理前已在淮安市淮阴区果林场3组18号居住一年多时间,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苗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锦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