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庆亮与李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庆亮,李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杨庆亮。被告李义。原告杨庆亮��被告李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庆亮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庆亮对被告李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庆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