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倩与张尚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倩,张尚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黄倩。被执行人张尚乾。本院在执行黄倩申请执行张尚乾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尚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李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晏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