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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倩与张尚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倩,张尚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黄倩。被执行人张尚乾。本院在执行黄倩申请执行张尚乾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尚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李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晏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