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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军与王建军、秦良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建军,秦良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805号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如辉。委托代理人:张智能。被告:王建军。被告:秦良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建军、秦良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37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