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93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海盛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被告雷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交往后于2001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10多年未生育小孩,四处求医无果;近年被告不外出赚钱养家,成天待在家里思想生育问题;原告李某某、被告雷某某于2014年10月份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分得3万元现金和李某某弟弟所借1万元的债权,雷某某分得4万元现金和雷某某的舅舅装修所借3000元的债权),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自原告2014年7月份外出打工后,双方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的合法婚姻关系;2、精液动态分析报告单,拟证明被告雷某某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的情况。被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1结婚证,系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精液动态分析报告单,系正规医院检查时由相关医疗仪器打印输出的,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雷某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交往后于2001年10月11日在永兴县原高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四处求医无果,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近年,被告一心只想生育小孩,未外出赚钱养家,原告外出打工后,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双方于2014年10月份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分得3万元现金和李某某弟弟所借1万元的债权,雷某某分得4万元现金和雷某某舅舅装修所借3000元的债权),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在本院主持庭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就应给予被告经济赔偿,否则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雷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李某某、被告雷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短暂交往、了解不够充分即登记结婚,属于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的情形;因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缺乏巩固夫妻关系的纽带,虽共同生活多年,仍难以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近年,被告心思只在生育后代的问题上,导致心态发生一定变化而未外出赚钱,原告独自外出打工后,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提出离婚,庭前调解时,被告只是以经济赔偿为同意离婚的条件,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已告知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告仍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内心已放弃挽回婚姻,可以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不能和好,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雷某某已自行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雷某某提出以经济赔偿为离婚条件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阳海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永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