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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光田与张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田,男,生于1972年4月14日,汉族,农民,安县人,住安县。被执行人:张顺伟,男,生于1987年10月4日,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光田与被执行人张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顺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实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屋均无登记信息),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