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赤文肖、刘江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6,被告以维修机械设备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书写了书面借据,承诺于2014年8月底偿还,逾期承担借款50%的违约金。到期后,被告不讲信用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违约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其愿意尽力想办法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被告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承诺于2014年8月底偿还,逾期承担借款50%的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约定,因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借款50%违约金6万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2万及违约金6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李某某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