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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姚勇与重庆市南川区人寿保险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负责人:周文,该支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姚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于2014年5月19日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姚勇申请再审的事由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故姚勇应于2014年11月19日前申请再审。但姚勇于2015年3月才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甄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