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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于强胜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强胜,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日照市华融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73号申请人:于强胜,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船员,住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镇兰家庄村。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日照市华融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于强胜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日油6”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海事保全请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于强胜的海事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日油6”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日照港基海运有限公司、日照市华荣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115851.8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睿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