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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11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顾仁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