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来庆诉被告张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庆,张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张来庆,男。被告张克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庆诉被告张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庆于2015年6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来庆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