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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来庆诉被告张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庆,张克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张来庆,男。被告张克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庆诉被告张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庆于2015年6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来庆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