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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169号原告: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志财,经理被告: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故城县万泉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浩博皮草有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浩博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