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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九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九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九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九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67192.5元、案件受理费8553元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九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九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1375745.5元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九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九亿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助理审判员  张红杰助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