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22号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25号。法定代表人郭丛拔。委托代理人秦霓,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邵慧,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河南省英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全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