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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侯某某,女,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被告:王某,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春审 判 员  刘振东代理审判员  万小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义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