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鹏与赵向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向东,黄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向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鹏。上诉人赵向东因与被上诉人黄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黄鹏所在地为周口项城,故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赵向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72-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