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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王某。被告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前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