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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与杨阳、成小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杨阳,成小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瑞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军翔、陈龙,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被告成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阳、被告成小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由原告陇南物联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彦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