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重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建华,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