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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27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