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27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