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谢作亮,林志缄,谢小琴,陈显川,谢作汉,潘凤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593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代表人:缪存锋。委托代理人:李金周。被告: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亮。被告: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作汉。被告:谢作亮。被告:林志缄。被告:谢小琴。被告:陈显川。被告:谢作汉。被告:潘凤芽。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为与被告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彩公司)、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塑公司)、谢作亮、林志缄、谢小琴、陈显川、谢作汉、潘凤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神彩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89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3.4元);2、判令被告伟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3、判令被告谢作亮、林志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4、判令被告谢小琴、陈显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5、判令被告谢作汉、潘凤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26日,被告谢作亮、林志缄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谢作亮、林志缄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神彩公司在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700万元。同日,被告谢作汉、潘凤芽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谢作汉、潘凤芽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神彩公司在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700万元。同日,被告谢小琴、陈显川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谢小琴、陈显川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神彩公司在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700万元。2014年6月27日,被告伟塑公司与原告温州银行签订了编号为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伟塑公司为原告温州银行与被告神彩公司在2014年6月27日至2016年6月27日期间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700万元。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决算日后两年为止;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申请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4年6月30日,被告神彩公司以以贷还贷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编号601002014企贷字00056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8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借款月利率为7.5‰,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支付利息,贷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并约定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拖欠任一金额机构贷款本息,或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等,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神彩公司转贷589万元。被告神彩公司借款后仅支付到2014年8月25日止的利息。另外,原告从被告神彩公司的账户中扣除了利息33.4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各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各担保人均知晓神彩公司的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借款本金589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以589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3.4元);二、谢作亮、林志缄对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09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三、谢作汉、潘凤芽对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四、谢小琴、陈显川对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五、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对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银601002014年高保字001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700万元为限;六、谢作亮、林志缄、谢小琴、陈显川、谢作汉、潘凤芽、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70元,由浙江神彩色母粒有限公司、谢作亮、林志缄、谢小琴、陈显川、谢作汉、潘凤芽、温州伟塑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07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叶广海人民陪审员 李悌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