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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恢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有德与左风泉、司汉军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赵有德被执行人左风泉被执行人司汉军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有德与被执行人左风泉、司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西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左风泉、司汉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有德于200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左风泉、司汉军于200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赵有德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利息48000元(已付2676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左风泉支付了部分执行款,司汉军支付10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中,现经查明:左风泉已于去年死亡,现此案剩余执行标的为5734元,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司汉军承担3000元,剩余2734元申请执行人赵有德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西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有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的(2006)西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