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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马胜荣与廖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荣,廖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马胜荣。被执行人廖凌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602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廖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凌云履行给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920.0元,但被执行人廖凌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凌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凌云的银行账户存款135268.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