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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代某某、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代某某,姜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聪,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代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