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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君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如东店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君,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如东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如东店。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时玮康,该公司总裁。再审申请人李君因与被申请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如东店(以下简称农工商超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君又以劳动争议为由将农工商超市、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5年6月1日,经如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农工商超市、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前给付李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044元、经济损失3956元,合计人民币60000元。二、双方基于原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赔偿事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不得再因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提起任何诉讼。三、农工商超市、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前依法协助李君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相关审批手续。据此,李君与农工商超市间劳动争议纠纷已通过法院调解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武 孙审 判 员  丁争鸣代理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