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林国权与郭伯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权,郭伯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林国权,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郭伯灵,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权诉被告郭伯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9元,由原告林国权负担。审判员 黄怀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