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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林国权与郭伯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权,郭伯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林国权,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郭伯灵,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权诉被告郭伯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9元,由原告林国权负担。审判员  黄怀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