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伟与孙俊云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22—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孙俊云被申请执行人闫凤梅本院(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孙俊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孙俊云与闫凤梅系夫妻关系,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孙俊云、闫凤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闫凤梅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闫凤梅为被执行人。闫凤梅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与孙俊云共同承担(2015)鄂枣阳王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二、查封、扣押孙俊云、闫凤梅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2HQ**号小型轿车一辆。三、限孙俊云、闫凤梅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