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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晓玲与费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费雪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452号原告:王晓玲。被告:费雪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玲与被告费雪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晓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颖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