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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谭丽谏,韩燕玲,冯耀敏,李洁莲,钟慈霞,梁伟然等与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高洁霞,吴素娟,陆志鹏,董慧君,慕容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洁莲,冯耀敏,吴欣陶,韩燕玲,梁伟然,钟慈霞,吴佳,谭小劲,吴敏强,谭丽谏,何红梅,高洁霞,吴素娟,陆志鹏,董慧君,慕容新,易绍祥,岑莲开,谭洁颜,路欣,郑晓旋,方胜鑫,仲珊珊,张广强,刘艳零,廖英桃,曾仁勇,黄学平,刘倩,周剑峰,范旋丽,邓炜仙,莫小雯,梁文成,梁燕妮,潘海花,潘少伦,李政权,谢燕蔓,林天矿,陈雪莲,刘爽,赵勇,吴文发,岳琴,罗硕文,陈静,张壮盛,代真辉,李静,黄佳材,黄炬东,刘小辉,谢燕娇,黄建材,任杰,廖旭兴,蔡瑜,李美娇,马活文,李杰,陈海燕,黄健恒,陈灵芝,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洁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耀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欣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燕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伟然。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慈霞。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小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敏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丽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红梅。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国红,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安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洁霞。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素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志鹏。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慧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慕容新。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易绍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岑莲开。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洁颜。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路欣。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晓旋。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胜鑫。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仲珊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广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艳零。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英桃。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仁勇。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学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倩。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剑峰。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旋丽。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炜仙。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小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文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燕妮。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海花。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少伦。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政权。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燕蔓。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天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雪莲。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爽。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勇。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文发。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岳琴。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硕文。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静。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壮盛。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真辉。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静。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佳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炬东。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小辉。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燕娇。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建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杰。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旭兴。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瑜。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美娇。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活文。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杰。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海燕。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健恒。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灵芝。再审申请人李洁莲等11人因与被申请人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公司)、一审原告高洁霞等53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洁莲等11人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的再审申请人的房屋都存在建筑面积减少的情况,信捷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法退回减少面积的购房款。(二)双方虽然约定了按套内面积计价,但该约定只有当建筑面积相等或者增加时才适用,否则就会出现与法律、法规相互矛盾的情形。(三)如按二审判决,开发商可以通过增加套内使用面积,减少公摊面积的方式,即使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减少,也会产生需要购房人补交购房款的情况,实际上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房屋面积不变或者减少,但还需要购房人补交房款)。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信捷公司不需退回再审申请人补交购房款属适用法律错误,违背公平正义。据此,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四、第六、第十四、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七、第二十九项。2.判决信捷公司履行以下事项:向韩燕玲退还房款13388.18元;向冯耀敏、李洁莲退还房款9672.03元;向钟慈霞退还房款10009.44元;向梁伟然退还房款9416.64元;向吴欣陶退还房款9304.94元:向吴敏强、谭小劲退还房款13986.66元:向吴佳退还房款13097.77元;向谭丽谏退还房款9467.92元;向何红梅退还房款9002.5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信捷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李洁莲等11名业主分别与信捷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约定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在上述合同中买卖双方只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时如何处理,而对公摊面积减少时发生的建筑面积差异如何处理并没有作出约定。由于李洁莲等再审申请人所购房屋的套内面积均增加,信捷公司据此收取了李洁莲等再审申请人按增加的套内面积补交的房款符合合同约定。李洁莲等再审申请人以房屋公摊面积减少导致总建筑面积减少为由,要求信捷公司退还补交房款依据不足,二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当。综上所述,李洁莲等1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洁莲、冯耀敏、吴欣陶、韩燕玲、梁伟然、钟慈霞、吴佳、谭小劲、吴敏强、谭丽谏、何红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申良洪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郭尔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怡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