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花与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陈家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花,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陈家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826-1号申请执行人:杨花被执行人: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增,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家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花与被执行人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陈家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的房屋及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陈家增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的房屋,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