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1与刘×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1,刘×2,刘×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1,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2,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3,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上诉人刘×1因与被上诉人刘×2、刘×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2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1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1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杨 夏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