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佳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玮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王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春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煜,该公司人事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玮,女,汉族。上诉人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5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华煜,被上诉人王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原为劳动关系,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因公借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意见,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受理费288元,退回原告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诉人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在职期间的财务借款19537.93元。被上诉人王玮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的借款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任职期间发生的,应属职务行为,双方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小峦速 录 员 严宝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