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颜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颜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颜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安某某,女,系原告之母。被告:��某甲,男,系原告之父。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颜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法定代理人安某某、被告颜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颜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某诉称,原告母亲安某某与被告颜某甲于2013年9月23日协议离婚时,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亦无固定职业及收入;现被告颜某甲购置有装煤车常年在榆林神木煤矿经营煤业,收入稳定,月工资6000余元,安某某靠零星打工无法维持原告颜某某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日常生活,故依法请求变更抚养费。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每月给原告支付生活教育费1000元至18周岁止(合计144000元整);2、依法裁判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原告颜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一组证���:安某某与被告颜某甲于2013年9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和颜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信息各一份,证明安某某与被告离婚的事实和离婚协议内容,以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父女关系。被告颜某甲辩称,1、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原告抚养费;2、2014年元月其通过借款贷款购买了装煤车,从2014年3月份到2014年7月份在榆林市神木县惠保煤矿干活,按照运输趟次计算工钱,月收入5000元到6000元,后来因为一直接不到活,于2015年元月份把装煤车卖了,所得资金偿还购车债务。被告颜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颜某某提供的一组证据,被告颜某甲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经审核,该组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安某某与被告颜某甲于2008年12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09年10月9日生育原告颜某某,2010年8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9月23日经富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女儿颜某某由女方一人承担,男方有探视权,男方不承担抚养费及教育费”,现原告颜某某随母亲安某某生活。另查明,被告颜某甲现在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本院认为,虽原告母亲安某某与被告颜某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男方不承担原告颜某某抚养费及教育费,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且近年来物价上涨,原告生活所需费用有所增加,故原告颜某某主张被告颜某甲每月给付原告颜某某生活教育费至18周岁的诉讼请求,理由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1000元每月的生活教育费,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和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依法酌情确定为400元每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颜某某抚养费400元至其满18周岁;给付方式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颜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成伟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