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会珍、刘子萌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支公司、张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珍,刘子萌,刘子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支公司,张建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王会珍,农民。原告:刘子萌,学生。法定代理人:刘立军,农民。原告:刘子萱,儿童。法定代理人:刘立兵,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玉田支公司),地址:玉田县北外环东方名座小区22、23号。代表人不详。被告:张建立,农民。本院受理原告王会珍、刘子萌、刘子萱与被告阳光财险玉田支公司、张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会珍、刘子萌、刘子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珍、刘子萌、刘子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会珍、刘子萌、刘子萱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