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兵团2015年6月4日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该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2014年9月至12月之抚养费1200元及第三项确定的2014年9月8日前应给付之2000元,共计3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由自己承担,并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4年9月至12月之抚养费1200元及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