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毛根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毛根,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61号申请人:李毛根,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被申请人: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毛根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毛根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毛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二、立即查封申请人李毛根提供的担保财产李春明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字第××号房产。上述保全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亚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