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明华、王培学、王英与蒋朝贵、李玉龙、余春玉、成都现代医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学,王明华,王英,雷玉贞,李玉龙,蒋朝贵,余春玉,成都现代医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王培学,男。原告王明华,男。原告王英,女。原告雷玉贞,女。被告李玉龙,男。被告蒋朝贵,男。被告余春玉,女。被告成都现代医院。被告成都上锦南府医院。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原告王培学、王明华、王英、雷玉贞诉被告李玉龙、蒋朝贵、余春玉、成都现代医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培学、王明华、王英、雷玉贞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玉龙、蒋朝贵、余春玉、成都现代医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学、王明华、王英、雷玉贞撤回对被告李玉龙、蒋朝贵、余春玉、成都现代医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的诉讼。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