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梁树彬与莫清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树彬,莫清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梁树彬。被告:莫清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树彬与被告莫清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树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梁树彬负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