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傅婷、傅裕松、余义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傅婷,傅裕松,余义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负责人刘荣华,主任。被执行人傅婷。被执行人傅裕松。被执行人余义积。本院在执行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傅婷、傅裕松、余义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