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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傅婷、傅裕松、余义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傅婷,傅裕松,余义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负责人刘荣华,主任。被执行人傅婷。被执行人傅裕松。被执行人余义积。本院在执行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傅婷、傅裕松、余义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