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牛佩佩与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牛佩佩,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牛佩佩(622425197412026628)。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六珍,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牛佩佩依据已生效的(2014)绍嵊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款项29028.0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汇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已履行32000元,本案受偿4000元(已支付),其所有的厂房、土地及其机器设备均已另案抵押,处置尚需较长一段时间,本案剩余执行标的25028.06元及息暂无法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先对本案先作程序终结处理。据此,本案现阶段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国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