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佐某某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佐某某,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佐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姜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