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绿民一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佐某某与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佐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39号原告佐某某,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佐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姜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