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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利祥与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祥,胡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2477号原告韩利祥,男,1969年4月5日出生。被告胡博,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利祥与被告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利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利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利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韩利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