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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尚某诉崔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尚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塔山镇。被告崔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崔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利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