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尚某诉崔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尚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塔山镇。被告崔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崔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利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