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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金永与谢辉、路继东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永,谢辉,路继东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徐金永,男。被告谢辉,男。被告路继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永与被告谢辉、路继东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岩审 判 员  张爱虎人民陪审员  刘文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