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金永与谢辉、路继东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永,谢辉,路继东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41号原告徐金永,男。被告谢辉,男。被告路继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永与被告谢辉、路继东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岩审 判 员 张爱虎人民陪审员 刘文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